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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年单证员考试综合知识辅导资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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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5: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 V) \, Q$ x8 O  第六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劣程度& g1 p  t# n9 W. E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 G! k) [$ \1 a$ f* G. a, r  因为有了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保证,进/出口商在与他们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拓展。- a- i4 F  q+ m% F
  有的国家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报请外汇当局的批准,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则有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银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前,必须征得外汇当局的批准。只要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外汇管制政策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7 W6 d9 l$ b/ ?8 Y' S
  显而易见,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点有:0 h5 u7 x3 G1 s8 I5 o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纯粹是一种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6 r9 p) O) a. n6 h8 S) @. l5 F  F0 N$ s  2、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存在着欺诈。不良商人可能利用信用证进行不法活动,例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是没有发生过。. P6 q2 p# I+ t$ w+ z
  3、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可能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
. ]0 p% A/ Q. L9 i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 D! a$ ]2 `4 Z' N  5开证行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向开证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比较长,该资金被银行长期占用。
8 N+ P9 ]  H5 w, n9 M; W  6开证手续过繁,收费过高等等。
  _2 n1 M  h6 l6 W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有上述不足之处,但是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也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 ^) y9 ?7 Z/ x. ?* e
  一 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的危害! s3 m1 i# j( }. Z. D7 m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不少出口商认为,只要取得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收汇就能得到充分保障。毋庸置言,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收款人安全收汇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 WITH),其意义就是,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中的一切条款已经被执行,收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收到货款。开证申请人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权,从而达到了一笔交易的完成。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说都是很公平的交易。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有时也会发生异化,主要表现形式为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
/ |$ F5 i; J) f% J# i1 [  所谓“软条款”,就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了其保证付款的责任。由于这些“软条款”的存在,尽管出口方已经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行仍可能根据这些“软条款”为理由而拒付,对于出口商和议付银行来说则无可奈何。有些“软条款”出口商是无法掌握的,或者根本办不到的,它使得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成为空话。. n: Z  @/ l9 S8 t, O" f
  二 常见的“软条款”举例
( Q% X" t7 o6 t1 f) V2 m  最常见的“软条款”就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所列的条款,规定客检证需由客户派员检验,根据进口地或进口商的标准,并以各种方式的认可,始能生效。客户提供检验证书,原本是为了防止出口商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同的要求,但是,有的开证人却使这些条款演变为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自身资金的余缺、价格的起落随意拒收货物,强行压价,并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而违背了信用证业务的本意,即信用证各方所处理的是单证而非货物的初衷。
; E+ R$ Z8 g% e& ~$ f  “软条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可能在单据上“做手脚”。例如,有一个信用证规定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是在提单条款上却要求出具“海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使得受益人莫衷一是。还有这样一个例子,开证行在信用证在提单条款栏目,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名称,只是打明“被通知人”名称将以信用证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不断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被通知人名称,但是开证人一直不予答复。通知行也同时与开证行联系,对方均以开证人无答复为由,拒绝提供被通知人。由于装期迫近,受益人只得装船出运,提单的被通知人栏目做成空白,向银行交单议付。之后,开证行以修改书没有发出及提单未打被通知人为由拒付。
3 B$ N- \$ s2 U  b9 @+ t9 p  为了避免“软条款”给外贸企业带来损失,因此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与合同仔细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应立即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严格的审证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实务中,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为信用证交易有银行的付款保证,而忽视了“审证”这道关口。等到货物出运,公司交单时才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着不能接受或者根本做不到的条款,可是为时已晚。只好在银行议付时“担保”出单。此种情况所蒙受的意外损失案例不在少数。
- Q  j  g0 c& P4 F5 p  l6 D( _  因此,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银行中审证中一定要严格把关,逐一批注,提请公司洽商客户修改。但是也有银行从业人员经验不多,或者工作繁忙而疏忽了。那么外贸企业在审证中亦要特加在意。也有一些外贸企业对于银行审证的批注不太重视,因而实务中,相当多的“软条款”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等到收汇时出了问题,再来找银行商量解决办法,造成了周折和费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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