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公认的法律地位,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 _4 o R4 }) M5 B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2 f1 M% d! Q4 m# @0 h2 M/ z: w* L!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g$ C* o# \* A# a" N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K, [& n1 D7 v1 D; r' l# l! ?$ j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检验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检验检疫部门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J: ~! Q% r, L) R: O- X8 K, S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检验检疫机构。为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和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是技术性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段执法,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这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执法。' y$ j$ N+ M" u
(三)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 B2 @& R0 ~% U" y) Q' t) j, Y/ ` 我国的检验检疫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处理工作程序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优化组合、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已建立了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高效的管理体系,对于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 D( }. @! m/ r; f6 J9 | 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多个国际组织,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为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 f% v' s8 Q' i8 e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6 R) M/ n/ \& H0 M9 U/ p- B" s( d
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 B, m. r7 ?+ }% C" k. E4 U* \ 第一,四部检验检疫法律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先报检,后报关”,对于列入《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检验检疫证单无法通关过境。
+ }) z3 |2 `- T8 ~1 Q; H5 V" Y( L) N 第二,通过与海关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等监督机制,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r1 T1 r) y( ?- C$ b' C9 d9 M! Q
第三,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强制规定,要求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使检验检疫职责,履行义务。
. C1 [# H H( B9 `" G- I4 S) B# ^ 第四,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