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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外贸报检员案例资料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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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6: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厂家鉴定结果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R0 \! D# L: k) J! B/ w" x7 h: l" h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在一白酒批发仓库查获一批某某牌白酒。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白酒箱体、瓶体上均有明显涂抹痕迹,标注:浓香型白酒、酒精度46%、企业标准等相关字样。执法人员遂对该批白酒予以查封,并委托生产厂家进行鉴定。厂家的鉴定结果是:“该批白酒产品不具备本厂产品的内在质量特性及外观特征要求,属以假充真产品”。白酒批发仓库负责人拒不提供该批白酒的具体来源,口头声称其经销的是正品,销货凭据显示的销售价是28元/件,而原厂同种白酒市场销售价为42元/件,该批白酒共有4000件,库存3000件。那么,我们能否直接适用厂家的鉴定结果进行立案查处呢?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四种不同处理意见:  j8 w9 R4 E! m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质监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厂家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其它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白酒生产厂家的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其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说服力。白酒批发经销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P9 e; r# n& j1 i2 H$ j- t+ P/ i6 G/ _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下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生产厂家为了确保销售利益,有利用行政部门开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嫌疑。何况,委托被假冒生产厂家出具的鉴定结论其收集方式、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应当更加公正、合理,只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够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因此质监部门不便介入。
  o! E  h  c- u5 w! s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嫌存在低价倾售、窜货销售的情况,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移交工商部门。/ j3 l9 }5 O, h( N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加强同生产厂家的沟通,虽然白酒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是企业标准,但批发经销户口头声称其经销的是正品的证词,不能直接否认或机械的采用。可以查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标准内容进行逐条对比,若生产厂家未专门制定特有的理化指标,这种情况就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法定的抽样程序实施抽样送检,视检验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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