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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1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辅导:致畸作用的毒理学特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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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23: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掌握致畸作用中剂量与效应关系的规律,对外源化学物致畸试验中适当剂量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过低剂量不足以显示确实存在的致畸作用,可得出错误的结论;剂量过高可使大量胚胎死亡或对母体毒性作用过强,都可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另外,评定一种致畸物对人体危害时,应充分考虑人体可能实际接触的剂量。在致畸试验中,对此将进一步讨论。
  (三)物种差异以及个体差异在致畸作用中较为明显
  任何外源化学物的损害作用都存在物种以及个体差异,但在致畸作用中更较突出。同一致畸物在不同动物并不一定都具有致畸作用,引起畸形的类型也不一致。例如,杀虫剂西维因对豚鼠具有致畸作用,对家兔和仓鼠并不致畸。农药二嗪农和除草剂草完隆对豚鼠与家兔致畸,但对仓鼠未见致畸作用。反应停对人类以及其它灵长类动物具有强烈致畸作用,但对小鼠和家兔即使接触较大剂量,其致畸作用仍极为轻微。
  种间差异即同一物种中不同品系之间存在的差异,在致畸作用中也极明显。同一物种动物的不同品系对一种致畸物敏感性的差别很大。例如,脱氢皮质酮和生物染料锥虫蓝以及反应停都有这种现象。
  物种及种间差异,可能由于同一致畸物在不同物种和同一物种的不同品系动物的代谢过程有一定差异;再由于致畸物主要是通过母体胎盘作用于胚胎或胎仔,而不同物种动物胎盘构造也不相同。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遗传因素,既基因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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