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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外贸报检员案例资料分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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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6: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游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乘坐旅游大巴时坐在最后一排,因车辆颠簸摔伤致粉碎性骨折,受伤的于先生诉至法院,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赔偿于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161372元。
+ B2 t" S; U! @! a1 _( i  2005年8月11日,于先生和自己所在公司的29名同事一起从上海出发,参加了中旅公司组织的北京、承德4日游。抵京次日,中旅公司工作人员带队安排乘坐银建国际旅行社司机驾驶的金龙大巴前往承德,于先生坐在大巴最后排座,未系安全带,途中车行至京顺路天竺时,车辆剧烈颠簸,于先生从座位上被抛起后摔下受伤,送往医院后诊断为粉碎性腰椎骨折,后被送回上海继续接受治疗。  `4 z2 y. ]# H- o- G1 G- ~
  于先生认为,中旅公司是造成他意外伤残的直接责任者,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43万余元。1 ^" x9 ?, V3 @8 ^4 a
  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由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于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其腰1爆裂性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IX级伤残,圆锥损伤综合征等级评定为X级伤残。0 m* R( s' U) i0 X9 F6 j/ M7 H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旅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中旅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安排游客乘坐的车辆最后一排设有安全带,也没有提示游客在路面不平时注意乘车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旅游过程中应尽到应有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所乘车辆未载满的情况下,并在自称未系安全带的前提下,仍选择坐在最后一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V" G/ A) @( k" C5 H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中旅公司赔偿于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偿金、护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61372元。6 K, Y9 l" n& U; P* y, F
  判决生效后,中旅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于先生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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