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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公卫医师考试辅导:妊娠糖尿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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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00: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本并没有糖尿病的妇女,于怀孕期间发生葡萄糖耐受性异常时,就称为“妊娠糖尿病”,可能引起胎儿先天性畸形、新生儿血糖过低及呼吸窘迫症候群、死胎、羊水过多、早产、孕妇泌尿道感染、头痛等,不但影响胎儿发育,也危害母亲健康,因此怀孕期间检查是否有糖尿病是很重要的。妊娠糖尿病之孕妇有可能在下次怀孕时再发生,如果再次怀孕应及早告知医生并作检验。曾罹患此症之孕妇,中老年后出现糖尿病的机率比正常妇女高,故产后应设法维持适当的理想体重及保持规律的饮食、运动习惯,并定期检验血糖值。
  于妊娠24~28周时,经过口服50克的葡萄糖筛检及100克口服葡萄糖耐受试验,测出空腹、餐后1小时、2小时及3小时之血糖浓度,若发现其中至少有两项数值高于标准值时(空腹,105mg/dl;餐后1小时,190mg/dl;餐后2小时,165mg/dl;餐后3小时,145mg/dl),则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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