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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1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辅导:畸形与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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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08: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在胚胎或胎儿出现器官形态结构异常称为畸形。有些对子代机体的生命存在威胁,例如露脑、无脑等可以称为严重畸形或重要畸形。另外有些对生命并无危害,例如唇裂,缺趾等,可称为轻度畸形或次要畸形。
  集体的形态结构或生理功能,在同一物种的子代与亲代之间或子代的个体之间,有时出现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即为变异。例如肋骨或椎骨数目多于或少于正常,甚至某些内脏异位都可属于变异。一般认为某些变异并不影响正常生理功能,更不危及生命。变异是生命的一种特征,在生物学上还具有适应与进化的意义,与外源化学物干扰胚胎正常生长发育所引起的畸形不同,变异是非畸形,但有时与畸形难于严格区分,一般情况下,变异出现率较低,而且不呈剂量与效应或反应关系。但在致畸试验中,如果某种变异出现较多,而且呈现一定剂量效应或反应关系,即是不作为畸形,也应另行记录,并在试验结果评定时,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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