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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1公卫助理医师考试辅导:母婴保健法技术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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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08: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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