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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导] 妊娠合并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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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方法及内容  诊断  1.糖尿病的诊断和分期见内科。  2.对下列情况孕妇,如有糖尿病家庭史、进行性肥胖、不明原因的羊水过多症、重复分娩先天畸形儿、不明原因的死胎、巨大胎儿、不明原因的新生儿,应作有关糖尿病的检查。  3.正常孕期可出现微量尿糖,故糖尿病的诊断须靠糖耐量试验,或餐后2h血糖,如>11.1mmol/L(200mg/dl)为异常。  治疗  糖尿病患者一旦被确定已孕,除定期产前检查外,还须作内分泌科检诊,接受产科与内分泌科的共同诊治。  1.对糖尿病已合并重要脏器损伤者,应早期行人工流产。  2.饮食控制按早餐1/5,中餐、晚餐各2/5,晚饭后4h可增加少量夜餐,总热量不变。  3.降糖药治疗。孕期不宜口服降糖药,而应改用不能通过胎盘的胰岛素。胰岛素治疗适用于单纯饮食控制血糖不满意者,即空腹血糖>5.8mmol/L(105mg/dl),餐后1h血糖>6.7mmol/L(120mg/dl),或出现持续性酮尿症者。  胰岛素用量计算。因肾排糖阈下降,故不应按一般根据尿糖排量来确定胰岛素用量,而应根据空腹及餐后2h的血糖水平来调整用量。  (1)整个孕期均应采用胰岛素治疗。宜选短效及中效制剂,使餐前血糖不超过5.6mmol/L(100mg/dl),亦不发生低血糖。孕28周后,胰岛素需要量逐渐增加,到临产及分娩后又降至孕前水平,应密切监测血糖,定期测HbA1c(糖化血红蛋白),精确调整胰岛素用量。为确保胎儿健康发育,整个孕期可使用胰岛素强化治疗。(多次皮下注射胰岛素或连续皮下胰岛素输注)。  (2)胰岛素计量:应由内科医师及产科医师联合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以防用量过大发生低血糖症或用量不足的酮症酸中毒。  (3)胰岛素用法:孕期与分娩后用皮下注射,产时则改用静脉滴注法。若仅糖耐量异常者,仍以控制饮食、适当活动和放松情绪为主的治疗。  4.分娩期处理  (1)分娩时间仅有糖耐量异常者可孕38周入院,严密监护下足月自然分娩;胰岛素治疗病情稳定无母婴并发症者,孕37-38周分娩;有母婴并发症者酌情孕34-36周分娩。  (2)分娩期胰岛素使用:停用皮下注射,改为静脉滴注。至于胰岛素用量,应根据产妇进食量的多少、产程进展快慢、需否手术、血糖值等,由产科与内科医师研究决定。分娩后停静脉滴注,一般改为孕晚期用量的1/4皮下注射。产后1周左右,胰岛素用量恢复到孕前用药量,孕前不须用胰岛素者,产褥期也多可不用。  (3)产科处理:①糖尿病者有胎位不正、产程延长、巨大胎儿、可能有肩难产、或有胎儿窘迫可能时,宜行选择性剖宫产。②若从阴道分娩,应尽量减少产妇体力消耗,缩短产程。③预防产后出血。④注意无菌操作,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4)新生儿处理:①因其较非糖尿病儿脆弱,须置高危婴儿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早发现治疗RDS.②低血糖的防治。出生1h后喂10%葡萄糖水10-30ml,1/4h;24h后改母乳喂养。有条件者可监测血糖,根据血糖结果,调节口服糖水量。③低血钙的防治,可口服或静脉滴注10%葡萄糖酸钙,剂量以元素钙75mg/(kg.d)计算。  (5)若发生酮症酸中毒,则须加大胰岛素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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