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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导] 临床操作指导:血液透析的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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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急性肾功能衰竭
  (1)凡高分解代谢者(血尿素氮每日增长17.85mmol/L)立即进行透析。
  (2)非高分解代谢者,但符合下述第一项并有其他任何一项者,即可进行透析:①无尿或少尿48h以上;②血尿素氮≥35.7mmol/L(100mg/dl);③血肌酐≥884μmol/L(10mg/dl);④血钾≥6.5mmol/L(6.5mEq/L);⑤血浆12.4mmol/L.
  2.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的目的是维持生命、恢复工作及作肾移植术前的准备。目前人们主张早期透析,透析指征为:①内生肌酐清除率28.6mmol/L(80mg/d1),或血肌酐>707.2μmol/L(8mg/d1);③血尿酸增高伴有痛风者;④口中有尿毒症气味、伴食欲丧失和恶心、呕吐等;⑤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肾性高血压或尿毒症性心包炎,用一般治疗无效者;⑥出现尿毒症神经系统症状,如个性改变、不安腿综合征等。
  3.急性药物或毒物中毒凡能够通过透析膜而被析出的药物及毒物,即分子量小、不与组织蛋白结合,在体内分布比较均匀、而不固定于某—部位者,均可采取透析治疗。如巴比妥类、甲丙氨酯(眠尔通)、甲喹酮(安眠酮)、副醛、水合氯醛、氯氮卓(利眠宁)、海洛因、乙醇、甲醇、乙酰水杨酸、非那西丁、对乙酰胺基酚(扑热息痛)、奎宁、环磷酰胺、异烟肼、砷、汞、铜、氟化物、溴化物、氨、内毒素、硼酸、四氯化碳、三氯乙烯以及链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等。透析应争取在8~12h内进行。下列情况并非透析禁忌证:①呼吸暂停;②难治性低血压;③昏迷;④肺部感染;⑤原有肝、肾、肺疾患或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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