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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辅导]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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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国际商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 ?$ R. ^( L9 e  案例1 r* s7 O# F0 Q# W+ ~5 p5 p
  北京瓣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瓣观公司)是1995年3月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共5名,其中2名为集体企业,各持有股份1300万股;1名为 国有中型企业(成立于1988年,1993年到1995年连续盈利),持有股份300万股;另2名为自然人A、B分别持有420万股和380万股。公司设立时,股票按面值1元/股发行,共发行社会公众股1100万股,其中,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共有998名。公司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1995年盈利200万元,1997年11月,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新观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1998年公司经营开始滑坡,该年度首次出现经营亏损。1999年公司因迟延30天公布其财务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
5 v! ?7 ?/ e- |, g9 w7 M$ A  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 o' u. {9 q9 e5 ]  「解析」本案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E% @# |0 e' y$ s
  (1) 新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例如:a.公司股本总额仅4800万元,未达到股票上市所要求的5000万元。B.开业时间仅两年多,未达到3年,也未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1997年公司上市时该会计年度尚未结束)。且新观公司仅有一名国有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并仅持股300万元,不属于主要发起人,其盈利期限不能连续计算。C.新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仅1100万元,未达公司股本总额25%以上。
6 m) I( W4 }$ O& k- i  (2)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新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而非本案所示暂停股票上市。* n# ~/ U# _! C
  案例
. a" r, u( B& ]  李某、张某和万某三人于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李某以实物(主要是汽车)作价250万元出资;张某和万某各以现金75万元出资;(2)由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 J7 ~& w7 e+ O# Z! U& P  同年3月,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出售吉普车25辆,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甲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截止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你40万元未付,由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笴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n9 ^& B' w7 u9 {8 [2 j8 ~! g; a
  2002年5月,李某病故。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索要余款。甲公司拒绝支付。" G  Y; o( E- ^% M
  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甲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甲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李某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由于双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l) M( q8 b5 U3 ]; N9 }4 s0 A
  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5 p, R& ^, `: \. F  「解析」 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 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甲公司成立前,李某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甲公司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及李某以甲公司已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汽车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甲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该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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