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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护理] 执业护士其他护理指导: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护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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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2: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执行和举证倒置原则的采用。医护人员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患纠纷是当务之急。精神科的护理工作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护理习惯的影响,加上精神病人病情特殊,人们对精神病人既存在偏见,又存在很大同情心,而对精神卫生行业医务人员的特有工作环境,工作艰辛度还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常常很容易发生其他医院所没有的护患纠纷,现刍议如下。
  1.未能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病人应该享有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自主权、隐私权。住院的精神病人是有损害行为倾向的高危人群,护士往往认为跟病人说不清道不明,在入院时有时未能将其病情、治疗风险、疾病预后等详细告知家属;加上精神病人大多长期反复发病,很多家属将病人视为包袱,对告之内容不以为意,导致告之不全或达不到效果,一旦发生意外则不能理解或否认已告之,而发生纠纷。
  2.不注意保护病人隐私,精神病人比其他患者蕴含有更多的隐私,有的因为诊断、治疗护理的需要,把一些个人隐私如有关婚姻、恋爱以及性生活的内容告诉医护人员,还有的病人因为病态表现而出现不正常的性行为等,而护士却在不适宜的场合谈论,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已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另外,因为社会的偏见,精神病人对自己患病本身也是一种心理压力,担心被人知道受歧视,影响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护士一旦泄露病人的隐私,可能使一些痊愈的病人产生严重的心理伤害,导致严重后果而产生纠纷。
  3.专科护理知识不足,由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护理习惯,忽视病人心理护理,缺乏整体护理知识,再加上精神障碍护理学深奥难学,学校又很少系统地教这门课,因此护理人员识别精神症状和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技巧缺乏、不知如何针对病情实施心理护理。在与精神病人接触时,很多护士由于尊重病人的意识淡薄,以致言语粗暴,态度生硬,甚至任意侮辱病人人格而导致病情突变、产生消极观念等而发生意外。
  4.护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 由于护士对护理记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科表格设计不够完善、以及护理人员的专科记录水平不够等原因,对病人住院过程中出现的病情变化、处理经过、结果等多无记录,有记录的也大多跟医生的病历记录雷同,未能充分体现护理过程,另外有的只着重对精神症状的记录,而忽视基础疾病和并发症的预防等方面的记录而导致医患纠纷。如我科曾有一精神分裂症的女病人,患有糖尿病,口服氯丙嗪和降糖药,护士已交待防止体位性低血压、预防低血糖的注意事项和合理控制饮食的方法、但其母亲却要她早起锻炼,在一天早晨锻炼时,护士进行劝阻未从,结果几分钟后,病人突然摔倒在地,测量血压为65/50mmHg,后血压持续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提出医院未尽到护理职责,而护士虽然都已与病人和家属交待,但因未做好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医院不得不赔款。
  5.精神卫生工作的问题,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观念上的滞后,也是引起纠纷的原因。除了精神科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缺乏外,病人的监护人对监护责任的认识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据沈均等的调查显示,住院精神病人因自伤、自杀等引起的问题,86%的精神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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