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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 执业护士护理管理指导:护理差错、事故处理及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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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3: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各科室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差错、事故的原因、经过、后果。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科室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损害,并及时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及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3、发生严重差错、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应妥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血液标本及可疑安瓿应保留三天,抢救病人的安瓿保留24小时,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各种记录,保留病人标本以备鉴定。
  4、事故发生后,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组织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5、医务科、护理部提出意见,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6、院领导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进行讨论,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时,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
  8、在事故讨论定性中,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工作,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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