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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 执业护士护理管理指导:消毒灭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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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3: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毒灭菌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2.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物,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3.根据物品的性能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气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环氧乙烷灭菌等,内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
  4.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规定定期监测。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5.自然挥发薰蒸法的甲醛薰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气的消毒。
  6.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1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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