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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 儿科临床护理指导:早产儿治疗用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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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0: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产儿治疗用氧:
  (一)给氧指征
  临床上有呼吸窘迫的表现,再吸入空气时,动脉氧气压(PaO2)
  (二)氧疗及呼吸支持方式
  1.头罩吸氧或改造鼻导管吸氧 用于有轻度呼吸窘迫的患儿。给氧浓度视病情需要而定,开始时可试用40%左右的氧,10—20min后根据Pa02或TcS02调整。如需长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氧(>40%)才能维持Pa0:稳定时,应考虑采用辅助呼吸。
  2.鼻塞持续气道正压给氧(NCPAP) 早期应用可减少机械通气的需求。压力2~6cmH2O,流量3~5L/min.要应用装有空气、氧气混合的CPAP装置,以便调节氧浓度,避免纯氧吸入。
  3.机械通气? 当临床上表现重度呼吸紧迫,吸入氧浓度(Fi02)>0.5时,Pa0260mmHg或有其他机械通气指征时,须给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三)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氧气治疗指征,对临床上无紫绀、无呼吸窘迫、Pa02或TcS02。正常者不必吸氧。对早产而呼吸暂停主要针对病因治疗,必要时间断吸氧。
  2.在氧疗过程中,应密切监测Fi02、Pa02或TcS02.在不同的呼吸支持水平,都应以最低的氧浓度维持Pa02在50~80mmHg,TcSO2在90%~95%。在机械通气时,当患儿病情好转、血气改善后,即降低Fi02。调整氧浓度应逐步进行,以免波动过大。
  3.如患儿对氧浓度需求高,应积极查找病因,调整治疗方案,给以相应治疗。
  4.对早产儿尤其是极低体重儿用氧时,一定要告知家长早产儿血管不成熟的特点、早产儿用氧的必要性和可能的危害。
  5.凡是经过氧疗,符合眼科筛查标准的早产儿,应在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34周时进行眼科ROP筛查,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6.进行早产儿氧疗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如氧浓度测定仪,血气分析仪或经皮氧饱和度测定仪等,如不具备氧疗检测条件,应转到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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