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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处方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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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4)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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