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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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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2)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
  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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