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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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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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