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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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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条件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
  2.人员
  (1)普通商业连锁超市总部:配备1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2)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3.禁止性规定
  (1)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4.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1)应设立专门贷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2)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3)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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