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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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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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