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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年司考法理学复习:法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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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基础% t, [# l4 a$ B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是因为:(1)国家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4)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5)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 g4 C3 c0 w( {6 M1 T! ]. o  W# t7 U  (二)法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 Q$ a8 {5 @& q2 [5 j' Q  ]  国家也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这有几方面的原因:(1)法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2)法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4)法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如要组织起复杂的、能够相互协调、有效运转的国家机构,就必须有法来规范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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