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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药师] 2012主管药师考试辅导: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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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当地医疗主管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单位聘用者有处方权。试用期的,须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方可生效。
  2、处方应该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不得自己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混不清的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中药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对产地炮制特殊要求,写在药名之前。
  6、医师开具处方,除特殊情况,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开完空白处应划一斜线。
  7、除处方医师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时,要交处方医师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后才能调配。
  8、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进行如实登记,定期报告院长或医务部门。药学专业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断其合法性的处方,不与调配。
  9、开具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避免差错。
  10、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的,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的专用记录表上,经办人员应当签名,注明时间。药学人员发现滥用或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但不得擅自更改或配发代用品。对于严重的,应按规定报告。
  11、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时,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精、麻、毒、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12、药品处方用量应按药品说明书,特殊需超量,医师必须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3、药品名称以现行的《中国药典》及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简写或缩写必须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处方中的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单位用公制:重量以克,毫克、微克、纳克为单位,容量以升、毫升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软膏及霜剂以支、盒;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15、一般药品的处方留存1年,含毒性、精神及戒毒药品的处方留存2年,含麻醉中药的处方留存3年备查。处方留存期满后登记,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
  16、含毒、麻中药处方,除写清一般内容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麻醉处方的有关内容应造册登记。
  17、麻醉处方(淡红色)、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贵重药品处方逐日统计消耗,以便掌握库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调配。
  19、调剂室和临床中药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生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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