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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药师] 2013主管药师考试辅导:专利申请原则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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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申请专利的原则
⑴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另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持有。
⑵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⑶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2.申请专利的条件
⑴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专利申请人是指有权就该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或单位。专利权人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专利权持有人和专利权所有人。所谓专利权持有人指专利申请获得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而专利权所有人则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外的其他专利权人。
⑵对于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这里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的同时所做出的与该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持有或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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