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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 2012年初级药师考试辅导:处方书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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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应有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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