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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年司考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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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 @" p. Z$ E* `- |0 X6 L4 {& J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8 {4 g( g/ B+ S8 G7 B6 i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 _# l* d, i0 z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J2 t4 `+ V7 H+ t) `0 w" e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 ?1 N! ^& ]3 e- w+ E3 p" A4 i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 y. D. Z2 H9 _. H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Y, T( }% Q3 I" q) |
  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
* p6 J  N$ \8 J- W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 u9 ]7 n9 R, l5 P7 z; H  ③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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