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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士] 2011年初级药士考试辅导: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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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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