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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年司考刑法考点: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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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条内容】 + {: x9 b! s+ u4 F% K9 i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f/ i  V& \( s3 f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D7 N7 i+ r% x( C( `( w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o7 L- I1 Y4 {; E6 X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0 d( c+ I4 Y/ J; d! F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 _5 e/ H! z$ D* ]4 N0 n. c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Q5 K9 ?' K3 W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i: |! G! m, ^* l& R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 J1 O( ~4 R$ {8 a: i8 d  【法条释义】
) t; E2 X6 U: z3 ^! H  【考点归纳】1、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适用回避的理由(五种理由) & H: B# U% p6 R2 q$ t, ?4 Z" d
  【相关法条】a《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 \: ?5 c% l5 Z3 m/ k* V/ Q
  《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1 {8 C2 |3 _+ Q* L  重点法条之二:第30条,回避的决定组织和人员、回避决定的效力。 3 b* Q8 K# K, ?% R0 [) Q
  【法条内容】
9 G. B1 R; D0 A7 z$ y6 n& Z  法典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K$ G1 x) T  U2 Z  O/ b& ~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O4 U4 J- {1 D7 O- ~6 X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 `# `! |$ G4 j5 N% D  【法条释义】
# u6 L6 e/ Q6 O( {' E9 o7 v. f  知识点:1、回避的决定机关或者个人;2、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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