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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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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 : V8 X% a; H- h& P2 r4 J3 L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7 ^+ V( H) V& r. c+ b$ A( V) f  (二)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 1 H4 D5 H8 |# q  k& @" u0 {- m
  1、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这里的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 : R) {% \0 r2 }% ^4 c  F0 i7 j
  2、客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搀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2 g! A: `, x; p& q0 G% g) ~
  (1)掺杂、掺假。这里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n6 o+ D6 p& o3 C# I
  (2)以假充真。这里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6 Q% t) Y5 D. c- f. C/ l
  (3)以次充好。这里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Z3 e1 B) k, r- ~" e  Q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5 Z2 G: c  G' D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量要素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8 _, L4 o, V& a  3、主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 L9 r" ~3 k% o; u9 s6 c4 R
  (三)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 " e  X( \1 n# E1 S* I
  1、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按本罪论处的情形。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某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求。因此。对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又不构成这些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 Z; ~. \3 A3 A- @$ z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普通犯罪论处。
* S& q- s, u7 B$ K. p$ j" V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销售金额是指犯罪既遂以后非法获得的销售数额,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成本和利润。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罪量要素,并非意味着本罪没有犯罪未遂。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应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这里的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根据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 A1 A( }7 U3 {# W3 |4 g( c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 `# r- K9 u5 W4 i1 ~- M" x8 @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卷烟是专卖物品。因此,一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是想象竞合犯。又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二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 7 `, O& ]/ }8 w0 N, S
  历年真题解析   n7 j# r  d: k( n, y% x% v
  2005/2/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0 X0 Q- _( g8 q  a4 D: T* ]  A、应当数罪并罚
1 f% p: s" P% e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 C! E5 a* T, y5 G, t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v7 b9 D) K* O* U! N! |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 |3 ^; |7 w0 V; R& o# t  【真题解析】甲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不能另行定罪,只能作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编者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这种情况下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选项C正确,选项D也正确。
$ V. ?! k! \% S  【真题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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