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39|回复: 0

[司法考试辅导] 2012年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定和推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认定犯罪故意,实际是对他人(犯罪人)心理的猜测、揣度(以法官之心度罪犯之腹)。通常情况下根据常理、常识进行这种揣度,并且没有什么困难。比如甲婚后另结新欢乙,与乙共谋在妻子丙的饮料中投毒,致丙中毒死亡。有喜新厌旧杀妻的动机,有投毒致丙死亡的事实,有甲乙共谋的口供。认定甲乙具有杀人故意没有问题。
" j7 [, W0 r* r1 m, _+ J: n+ {0 V  但是,因为犯罪故意毕竟是犯罪人的心理,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不过是依据常理、事实推断,有时难免会发生分歧和困难。为了方便司法操作、减少争议分歧,司法实践逐渐总结经验,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犯罪人的心理,并逐渐规则化。除非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确属被蒙骗足以否定犯罪故意。这种司法推定方式认定故意在实践中的例证逐渐增多,如:
. m, }( [- s- P8 }0 i  (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指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⑦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2 v% y+ j1 o4 Z: q3 }, L; G1 Y  v; x
  (2)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6 b; B  S1 Z0 \9 P' I9 N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的“明知”:, J2 X: G$ \  h8 ?
  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X7 t. V8 }' h) t* }  _
  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C- U5 G+ p: B" h2 L
  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8 n2 Z" O% o% j  t# D* \. q$ @
  ④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y$ X3 G9 g' y8 |, p" {6 S* s; P. f
  其他如司法解释对①窝藏收购赃物罪“明知是赃物”、②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中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③窝藏、包庇罪中的“明知是犯罪分子”,④ ****罪、嫖宿****罪、引诱****卖淫罪中的“明知是****”,⑤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采取这样推定的方法。(参见本书有关部分)0 W. M7 \9 g! B$ I: b2 H
  (4)这个推定与“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或“客观归罪”的效果可能相同,但法理不同。这种推定,在实体上还承认构成****(奸淫****)、嫖宿****、窝赃、销赃等犯罪需要明知,即需要有罪过。只是在认定上,根据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窝藏收购赃物、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包庇罪犯、与****发生性行为等,就认为具有该罪的故意。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其无辜、可****这种推定。而客观归罪则在实体上就排除了对特定犯罪考虑主观罪过问题,认为主观罪过原则存在例外。只要发生了违法事实(与****发生性行为等)就予以定罪,对犯罪人主观是否有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6 06:56 , Processed in 0.19799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