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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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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1 _9 c" G4 B+ `) h4 @/ ^) h; B  一、防卫过当的条件
$ D4 F9 z1 W5 q, |' E: q! O  首先,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前4个条件。
1 u4 u; E% @2 k' F9 I  其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0 `, N2 o- V4 |, J; n, b8 n
  再次,就是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在人身损害的场合通常指重伤以上的损害,包括死亡。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 r9 ^& y, t* e6 I# R+ z+ E
  防卫过当的罪名、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它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是按过失犯罪处理的,但是不排除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对防卫过当的情况,通常认为防卫人有防卫的故意,这个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只是对过当部分的结果具有罪过,而这种罪过通常是过失,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4 r6 F0 S: [, t  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F1 F! U5 X. U2 ^  I9 @2 K
  二、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L* g, m+ {  E7 r6 I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 D7 K& m- h! x& O4 S9 x  注意:防卫过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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