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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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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监护
/ X( o) A* e% W  《民通意见》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注意,临时居所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住所),适用我国法律。
# g( {1 i4 O+ X$ M$ j5 D2 R  二、婚姻 ! w2 N$ P" \$ [3 h3 Z8 d$ G" n& r
  1、《民法通则》147条:中外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在条约互惠基础上,我国也承认领事婚姻
6 T' T# y+ \$ e# o( s4 F  2、《民通意见》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 P( U8 u8 d4 K/ F& _/ r
  3、涉外离婚管辖权:
- \# m# E. `2 u* Z! Z' ?6 W  (1)《民诉法》22、23条:原被告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 o5 V2 Y, ^* C( w6 u
  (2)《民诉法意见》13—16条: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内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平行管辖;在国外结婚+未定居,原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7 n5 _6 ?7 q+ h# b
  三、扶养
1 b4 i9 _# w* [! \$ }1 p+ o  1、〈民法通则〉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 x, P# I  N" B
  2、〈民通意见〉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8 T; g( d' w* d# O. B4 c  四、收养 - \0 w& F; ]8 Z
  〈收养法〉21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该规定说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所在国法律。) - R, Z/ j- c4 o' Z( P' h6 n
  五、继承   t6 r$ n, Y/ F+ |) @
  1、无人继承 ! x2 p  b& M* D7 U& h
  (1)《民通意见》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d4 |0 j1 Q% F' ^4 n7 f3 B  (2)《继承法》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 o7 X/ ~: o. Z8 F  2、法定继承 : A+ H7 ~+ i( G+ f1 S
  (1)法定继承。我国采用区分制,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5 y" p- M  ]: E/ s5 n
  (2)《民通》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 K/ C6 b5 k* n+ e  (3)《继承法意见》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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