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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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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0 F( N  \5 F: o/ \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 ?" \  o" i: t' y( Z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 H2 P3 z9 U# [/ X9 w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3 X" H1 U: M# f$ a2 h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 S9 C: Z, j+ v6 i9 }
  2、可能判处死刑的; * H  Z1 M& N) G: [. F. o
  3、外国人犯罪的; 7 Q7 Y' P# e9 Z" z% G& Z- U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 @" W1 M, a7 y) ]5 L% J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 }8 z" r9 P: y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2 J; b8 ~( C1 U+ l9 t$ G! i1 g* H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 p8 E- c; Z; Q: F$ e, {* D4 a2 k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1 f" e5 K7 @2 J9 ?6 ?- _/ y9 I3 ^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8 v4 Y6 l* K4 j9 k: g% H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 t! Q( G' |% G: ~4 M, f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 u4 g; e8 A5 F/ y: u9 I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 [0 ~' u# i! X3 l* b" T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1 m: v# ?1 Q/ Y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 % R0 ~* R3 ~& ?$ q$ _
  7、其他不宜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 0 d, E; o3 l6 b2 f
  二、决定程序
. u* x, u, p" P9 c2 ]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 4 |7 }+ N. s6 h6 l+ ]% d3 f" U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 . h+ h$ {, u/ t" ]9 X( @+ t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4 {2 e- e6 D0 f- J) u0 S  三、审判程序 " b- w+ Q1 h* m& t8 L  O
  1、对于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 C  x& l9 W8 f( a
  2、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Z! V# n9 u# m9 C( o. V/ Y( a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0 V* }( `1 P& Y  a& |- u5 i( n7 H
  (1)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0 u. l' h8 o7 P( K; p  K# m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2 C4 O2 t. F4 k$ s7 U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 a6 H5 ~) u: `) r9 {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 m5 ~2 U: X( m6 A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 x* D7 O) t2 v' V  4、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9 I& k: ^/ r( u2 ?& n' }3 e* `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 P& L2 u+ a2 q/ J! k  6、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2 r  N4 W+ y% N9 c2 P; a  7、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该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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