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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政策辅导: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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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21: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进口药品注册审批制度
  1)必须SFDA审批发指证;
  2)必须每批进口备案通关;
  3)必须批批依法全检;
  4)指定口岸进口(国务院)。
  2.注册申报与审批
  1)必须符合该国和中国的GMP;
  2)生产国地区已上市许可,否则SFDA确认;
  3)必须按新药进行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
  4)变更应申请发新证(但效期不变);
  5)特批进口仅限特定医疗目的使用。
  3.注册证检
  1)《进口药品注册证》国外;
  2)《医药产品注册证》港、澳、台;
  3)注册号(HZS)+8位数,变更原号前加B;
  4)注册证效期5年,提前半年申请;
  5)注销:批文、注册证到期不申请或不符。
  4.进口药品名称与包装
  1)必须SFDA批准,不得更改;
  2)必须使用中文、符合相关规定。
  5.进口检验
  1)必须按法定标准全检;
  2)报告单结论必须明确。
  3)样品保存三年。
  6.采购进出口药品规定
  1)必须提供盖章的注册证、报告书的复印件。
  2)不得采购验收手续不全的进口药品。
  3)国务院限制或禁止出口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持有SFDA进出口准许证;
  5)国外引种的药材,经SFDA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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