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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政策辅导:宏观药事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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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21: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宏观药事管理职能分散在政府的几个部门之中。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指专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各级地方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药事管理职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保证药品质量和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对药品、药事组织、执业药师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
  2.发展与改革部门:主要药事管理职能是负责宏观医药经济管理:为保证国家或地区发生灾情、疫情等特殊紧急情况时的药品供应:依法对国家储备药品、药品储备体系和药品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
  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药事管理职能是对医疗保险用药品种、给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
  4.国防科技工业、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主要药事管理职能是:国防科技工业、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参与放射性药品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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