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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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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专利权的客体
, O' \; t) H0 p% L" e' }- K$ g0 O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形式。
! C6 ]. H# `9 B! d" b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 ~+ {0 [4 i; I) e* e0 M+ |) p9 K. W  (二)实用新型[发明与实用新型区别:客体前者两类,后者一类;前者前所未有,后者前所已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的对象的产品还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生产中运用,一旦实施,能够取得某种技术的、社会的或经济的效果。另外,实用新型的真正内涵是一种技术的思想,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只是这种创造性技术思想的体现,并非法律保护的实质。 ! u- I; c* x/ ~/ R
  (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强调功能性,外观设计强调美观性]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的。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对于外观设计,原则上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这两种法律在权利的保护效力上却是有很大差别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的体现;而专利法则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专利。因此外观设计权的专有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所以其保护期限也相应短于著作权。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保护立体商标,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另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1 H7 X' j9 Q3 [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方法不授予专利的实物授予(3,4),实物不授予专利的方法授予(5,6)。] " d' D( {+ _( O9 p" L9 e# d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无创造性]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药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 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该条新增)。
9 u$ ~, C7 M0 [) A, j8 f% d  二、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以下几种:   s1 P& t, C) X. i0 ?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 ]5 V  c5 O0 K" U- ^  H5 P" @) ?, I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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