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04|回复: 0

[申论辅导] “女版药家鑫”让现行法律蒙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3 12: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7日上午11时许,一场惨案发生在临沂市区的香榭丽都小区里,女业主将一对母女撞飞,年仅4岁女儿死亡,妈妈仍然在重症监护室抢救……这场惨案,通过一段拼接视频迅速在网络传开。由于肇事女司机在120救护车赶到后,竟然脱光衣服躺在地上阻止救护车进入,被网友冠以“女版药家鑫”。(6月27日 国际在线)
  撞伤了人不仅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却用裸体的这极端行为方式阻碍救护车救人,让本应该能够给小女孩第二次生命的机会就这样在无耻的行径下丧失掉了,同样也耽误了其家长抢救的宝贵时间。
  女版药家鑫当初是抱着何种目的去撞的人,是精神病、报复社会或是受刺激的行为失常,在没有确切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一切的推断都还是一种暂时的猜测而已,在这里不是讨论的焦点所在。对于“女版药家鑫”疯狂的上演的这次令人发指的交通事故中,网络上的口诛笔伐谴责其人性的那些所谓的道德良知何在?这次“女版药家鑫”其实不仅考验的是个人的良知问题,更考验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否公正合理。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撞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理应比撞死人要要轻的多。然而现实却是撞伤人后再三碾压至死已不再成为什么新闻了,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有涉嫌故意杀人之罪。在“女版药家鑫”案件中,肇事女司机虽没有去二次碾压,却是用裸体的极端方式阻碍救人,这和第二次碾压并无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在我国,无论司机撞伤人还是撞死人,肇事司机都要对受害者以及其家属都要承担两部分的责任及相应的赔偿。一类是实际损失补偿的,其次是精神损害补偿。然而,作为目前的精神损失更多的是带有象征性而不是补偿性的,当然更不具有惩罚性。社会中便出现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言论风波,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死人的话,只需支付点丧葬费以及象征性的补偿金就可以万事大吉。如果是撞伤人并且造成身体残疾的,出来支付大笔的医疗以及后续治疗费,还要给受害者补偿相应的伤残补助金。从两者利弊权衡来看,不少肇事者选择了铤而走险的方式处理掉交通事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是现有法律对于撞人后补偿标准的规定存在瑕疵,根源是现有法律对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不合理。
  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护与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如果现行的法律存在的瑕疵与漏洞让维权者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时,法律是不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改革一次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3 21:59 , Processed in 0.19466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