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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辅导] “违法”的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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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1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佛山16岁少女李舒舒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冲上马路将其推开,致右脚被碾压骨折。网民称李舒舒为“最美打工妹”,当地也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奖。然而,当地交警却认为李舒舒“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需对女童和自己受伤均负25%的责任,这引发社会热议。据昨日媒体报道,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已责令佛山顺德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这“妨碍交通安全”的责任认定,让见义勇为的16岁女孩伤不起呀!好在公道自在人心,网民们褒奖她为“最美打工妹”。还有,广东省妇联主席专程看望、慰问,佛山市委书记批示“人间有大爱”,要表彰宣传……这些都可以抚慰李舒舒的伤痛。
  可是,按照交警的认定,被救者和救人者都有过错。尤其救人受伤反被追责,很难让人接受,故警方被指机械照搬法律条文——曾思雯(女童)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这样一条条套用法律条文,似乎没错,但他恰恰忽略了见义勇为这个事实,也即刑法第21条第1款所规定的“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临危救人,容得救人者思前想后,考虑怎样救人才合法吗?
  其实,1岁女童本没有过错意识,在法律上叫做无行为能力的人,故谈不上违法不违法。16岁少女也未成年,能够如此临危不惧舍己救人,精神已够伟大,不存在“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过错。莫非“司马光砸缸”,实施了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显然,交警部门的这个认定是有“过错”的。
  尽管该女童是李舒舒带出来的,但并不妨碍对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因为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叫“紧急时无法律”,在危急情况下,不容哪个人“翻”法律条文。更何况,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李舒舒显然符合这一定义。只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女童父母,是负有监管责任的。
  李舒舒是好样的。如果不是她奋不顾身救人,恐怕小雯雯会惨遭佛山小悦悦之不幸。如果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不认真复核,或者就照一个法规的相关条文机械套用,忽视了其他法律的正确运用,那恐怕道德和法律都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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