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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 面试热点:保障性条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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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13: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相关人士表示,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保障性住房,天然带有部分公共产品属性,一方面由政府部门主导供给,另一方面始终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或将出台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将“消除保障性住房牟利空间”,作为初衷之一,当然有着很切实的考量。过往案例表明,鉴于现实种种规定的尚不周全,“经适房”等不时沦为低买高卖的投机品。久而久之,不仅背离了自身定位,且造成了有限资源的配置错位。
  压缩甚至消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其实毫无难度。根据各方透露出的信息,《条例》拟规定“购置型保障住房再上市,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除此,一些权威人士也建议,“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应当收取50%至90%的重税”。两种全然不同的思路,当然各有利弊,但从效果来说,应当都能很好地压制个体利用保障房投资、投机的冲动。
  然而《条例》之中,关于“压缩保障房牟利空间”的条文,到底能否产生可观的社会效益,其实仍然有待观察!因为,公众并未曾看到明确的数据统计,来力证“倒卖保障房”的红火程度。那么,一个自然的追问是,倘若“借交易保障房获利”只是极少数人的行为,大张旗鼓地推动立法规制,是否不应寄望过多呢?当然,违法人群的多少,从不必然是法律沿革的依据。但是,倘若从社会利益增量角度考量,不够精准、适用对象有限的立法,真的有待商榷。
  法律不应只是纸面的游戏,不该只满足于逻辑的自洽、目的的正确。特别对于专门性的政府条例而言,最大程度保证“实用性”、“效益性”,实乃前提性的思考。事实上,“保障房”所面临的问题,更多还是集中于“分配”层面,没有一个充分透明、各方信服的售卖流程,继而种种灰色交易、利益勾兑不绝,甚至出现了“保障房被公务员私分”、“保障房按商品房售卖”等诙谐闹剧。凡此种种,明显存在的制度后门,本应当在新一轮的立法中予以修复。较之个体倒卖保障房牟利,不完善的保障房配置流程,显然更多见、危害更大。
  对于保障房工程,在某些地方缺乏建设动力的前提下,通常以行政指令、定期考核的方式予以推进。此类操作,当然能促成保障房数量的可控,但至于稀缺的保障房能否最大程度实现分配正义,却不是这么简单。明乎此,酝酿中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更当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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