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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012河北公安特警面试热点:期待实现公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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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1: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链接】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8月5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官方数据显示,截至8月5日晚间已收集到意见超过31万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新预算法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实施。这意味着全部政府收入和支出在“十二五”期间都将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她表示,应配合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改革,尽快为界定全口径的预算管理的范围制定实施细则(8月6日《经济参考报》)。
  【具体分析】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开始逐年公布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然而,随着制度的推进,民众越来越感觉到这种形式的公布似乎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让人在朦朦胧胧之中。如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预算中只有“类”和“款”,而真正体现资金流向的“项”和“目”基本没有。这让民众直呼“看不懂”,预算监督也就难以真正发挥效力。这次预算法“修法”既符合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也顺应了老百姓的意愿。但预算法“修法”仅仅公开征集是远远不够的,公开征集民意本身也未必能够保证或者直接等同于民主立法、民主决策。
  在公民社会中,制定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公开征集民意、开门立法都不可或缺。一方面,开门立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经过公开、充分乃至激烈的公共讨论与利益博弈。虽说,身处网络时代人们可以比较方便地发表和提交自己的意见,但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意见被征集上去以后会受到何种对待与处理,也不清楚这些意见最终能对法律、政策的制定或修改起到什么作用。也就是说,相比征集意见的公开,讨论与博弈的公开性仍显不足。另一方面,开门立法过程需要公众彼此之间的广泛交流。由于各自所处环境不同,每个人的看法都可能只反映了一定的视角,可能会片面、有偏差。每个人都不仅需要表达自己是怎么想的,同时也需要知道别人是怎么想的,特别是那些与己不同的、相对立的想法是什么。这就需要广泛交流,通过交流纠正偏差,形成共识。
  事实上,民意不只是被征集的对象,任何公共政策或法律都应该征得人民同意。征集民意只是开门立法的一个程序或阶段,实际上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形式。虽说,我们并不能否定制订公共政策和立法过程中意见征集这一形式,但对于事关民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法律,相比公开征集意见,实现真实而公开的辩论更为重要和关键,后者才是开门立法和决策的实质所在。应该说,立法过程是人民意愿的表达和汇总的过程,只有当它体现了社会共识、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法律才能真正名符其实。换句话说,让老百姓更早更多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将有助立法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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