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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012湖南公务员考试职位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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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2: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
  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
  1、关于年龄设置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精神,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任何招录机关不得随意缩小公务员报考年龄范围。放宽年龄上限的,必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按人社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执行。即: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公安特警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关于性别设置问题。除公安、司法等部门个别特殊职位或单位现有人员性别结构严重失衡外,职位资格条件中不能对性别作出限制。个别特殊职位确需作出性别限制的,必须提供有效依据、说明实际情况,写出书面申请,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发布公告。
  3、关于学历性质问题。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外,职位资格条件中不能对学历性质进行限制,但可提出学位要求。如不能规定为“全日制本科”,只能规定为“本科”“或本科(学士)”等。
  4、关于专业设置问题。招录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专业要求,但专业要求宜“粗”不宜“细”,应尽量填写大类别及相关专业,以避免资格审查对专业认定的分歧。招录单位要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专业认定工作,并以招录单位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综合管理类职位原则上不得有专业限制,因情况特殊确需作专业要求的,可将其专业要求在公告的职位表“其他要求”栏中作详细表述,比如文字综合等职位,可要求其具备文字综合等某种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具有文字综合等某种专业工作经历或提供文字综合等某种与报考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料、文章等。
  5、关于地域设置问题。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及从优秀工人、农民(含村、社区干部)中考录公务员的以外,报考职位资格条件中一律不得对报考人员的所在地域进行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如确实需要也可确定适当比例的录用计划专门面向少数民族考生考录。
对个别职位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置最低服务年限。
  凡不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没有特殊情况且未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州)直机关可明确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各招考单位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考试,个别特殊职位确需进行专业考试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申报考录计划时同时申报,经批准后与考录计划同时统一公告。
  录用计划与笔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确需降低开考比例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录用计划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1:3执行,个别特殊情况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1:4或1:5的比例进行。
  为便于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招录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应对招考计划过多的职位进行拆分。原则上同一个职位的招考人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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