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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安部要求酒驾不查处 问责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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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3: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
          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2011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规定:
          从5月1日起“醉驾入刑”等法规施行。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对发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同时要求提高交通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务。
          为做好对《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组织全体交警认真学习“醉驾入刑”的具体内容,熟记条文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含义,并能够在执行中正确适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对“醉驾入刑”进行专题培训。
          公安部明确,要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实施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办理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处罚前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加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发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降格处理或者违反规定撤销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增加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可能。为此,公安部特别强调要严格落实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防止发生车辆冲闯执勤卡点和民警伤害案件,对阻碍民警执法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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