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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务员任职回避助推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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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3: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这一次对公务员回避问题上的规范进行强化,甚至增加“免职”处理手段,这一系列变化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强化公务员回避制度正逢其时
          2月23日,记者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定》),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规定详情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半月谈网/记者 赵超)

          专家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对公务员回避的统一管理体制,并丰富了相关制度、程序和内容。《规定》强化了对公务员回避的管理与监督,强化了对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与《公务员法》相比,回避规定最大的特点是划定了回避范围、界定了亲属关系,并将重点放在贯彻执行方面,总体上看是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利举措。”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告诉记者。
          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公务员
          任进介绍说,《规定》颁布之前,对于公务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是1996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至今已经有16年之久。比较看来,《规定》无论是在制定依据、具体内容、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方面都有显著的变化。
          任进说,今年发布的《规定》,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他表示,“1996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较小,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2005年《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定义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由行政机关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规定》的适用对象也随之扩大到上述七种人”。
          “三种回避”基本涵盖主要情形
          《规定》中把公务员回避的情况分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任进说,1996年《暂行办法》中只有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类,而《规定》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增加了地域回避,并明确了地域回避的职务范围。
          任进表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已经基本涵盖可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廉洁从政的主要情形。对其他的情形,如同学回避、师生回避、同乡回避等没有规定。因为,回避范围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廉洁从政的所有情形,只能规范主要的情形。这样规定,既借鉴了国外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经验,也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实际需要和制度的可操作性。
          增加“免职”处理 强化监督
          记者注意到,《规定》“管理与监督”章节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任进说,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回避关系的预防和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的基础上,《规定》增加了免职处理,并强化了对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了对公务员回避的监管。
          任进表示,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对公务员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不是全部。为防止《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要将《规定》与《公务员法》等规定的执行结合起来;同时,要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对公务员的其他监督制度,如考核、免职、纪律处分等制度结合起来,提高其执行力和效果。
          许耀桐还表示,《公务员法》只是提出公务员“应当”实行回避,却没表明不实行回避该如何处理,这就为一些公务员的违规操作留下可乘之机。回避规定相关惩罚性条款的出台对于破除关系网非常及时,“因为现在确实再也不能拖延下去”。(人民网,记者 董宇 贾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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