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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朱志远代表:建议优先推进《核安全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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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3: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3月5日电 “总理在今天上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我们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核能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选择,我建议要优先推进《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在今日开幕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分院副院长、中国核物理学会副理事长朱志远对《核安全法》的立法提出建议。
          朱志远分析说,在核能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利用是商业开发利用的核心,也是核能发展的前提和最高原则。但是,与我国相对完善的核能工业体系相比,我国《核安全法》尚处于缺失状态。推进核安全立法,是实现核能的安全利用、促进核能商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朱志远认为,核能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选择。按照国家发改委最新的核电发展规划,2020年我国在役核电机组将达到70座以上,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5 %以上,2030年核电比例将达到10 %,2050年将可能超过4亿千瓦。我国核能已步入快速发展的增长期。
          自20世纪中期核电的发展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核安全法律体系。2011年发生的福岛核电站事故,也说明了推进核安全立法,优化机制,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的重要性。目前至少有36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原子能法》或《辐射防护法》,包括美、俄等核工业发达的国家,也包括缅甸、印尼等核工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有至少9个国家颁布了《核安全法》;有12个国家发布设立原子能委员会和(或)辐射委员会的法令。
          从现状来看,我国当前的核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当中,核能安全监管主要依靠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八部行政法规,以及一些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大多为针对某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未实现体系化,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下核安全保障的需要。“从能源战略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制定《核安全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朱志远说,就此,他提出三方面建议:
          尽快就国内外核安全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设计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以其作为制度建设的基础;建议全国人大优先制定《核安全法》;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负责核安全活动的许可登记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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