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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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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3: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引起社会争议。音乐界质疑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对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延伸的问题可以讨论。
          阎晓宏解释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
          他举了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作者出版一本书,不需要委托他人,自己就可以管理。但如果有其他报刊杂志需要使用书中的一篇文章或一个片段,就会出现两难境地:一是作者不知道杂志这一期专栏里是什么题材,也很难知道把文章投稿给谁;二是杂志社找作者也比较难,除非作者非常有名。“这个例子在其他领域也适用。”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产生了100多年,但是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他强调。
          对于如何把这个制度实施好,阎晓宏表示,延伸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比如。音著协现在管理5000多位词曲作者的权利,所谓延伸,就是这5000、6000音乐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来代理的问题。“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声明不许代理的除外,而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也不愿意延伸代理。4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以后,我们会认真的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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