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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题] 政法干警申论预测试卷及解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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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在答题纸上作答。
  二、给定资料
  1.近期,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持不同观点的人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
  赞同个税起征点上调的多为工薪一族,认为上调个税起征点可以进一步减轻税负,让他们的“钱袋子”鼓一点,花起钱来也多一分底气。
  小徐在北京一家网站上班,刚工作10个月。小徐的月薪在4000元左右,每月缴税145元,加上其他减扣项目,到手工资3500元左右。“每月房租1200元,吃饭得1000元左右,加上和朋友出去玩和买衣服的花销,每个月没剩什么钱。”小徐说,缴纳100多元个人所得税,对她平时的生活影响不大,但如果能够减税她当然赞成。
  邱先生一直在外企工作,是月薪过万的白领。他对个税的感受则与小徐截然不同。现在的工资扣除公积金和养老金后有12000多元,需交个税1800多元。每月领到手里的收入有1万元,但每月还房贷近6000元,剩下的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钱并不多。“我们这群人收入相对高点,但是生活压力也大,上有老、下有小,还要买车、供房子,家庭负担实在不轻。”邱先生表示,每月1800多元的个税差不多占到他收入的1/6,确实有点重。
  面对工薪纳税人的呼声,专家们则出人意料地持反对观点。认为单纯上调起征点,中低工薪阶层减负并不明显,相对而言高收入阶层更受益。
  专家给出的理由,也相当具有说服力:近年来个税起征点经过两次调整后,从原来的8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从60%降至30%以下,纳税人数减少一半,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明显减轻。目前,我国一半以上居民的月工薪收入还没有达到现行的2000元起征点,如果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很多低收入群体根本享受不到实惠,政策的普惠程度远远不及前两次。这样一来,提高起征点,高收入者受益远远大于低收入者;工资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受益大于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将被弱化,甚至产生逆向调节,显然与政策初衷相悖。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专家认为,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
  比如,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还有,个人所得税交多少只是依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支出负担,这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然而,纳税考虑的因素越多,对税收征管要求也就越高。税务部门必须掌握纳税人收入水平、赡养人口、教育支出等真实信息,才能确定纳税人的合理税负,否则就会产生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户籍、教育等个人家庭信息尚未实现联网,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以及负担支出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因此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改革条件尚不成熟。
  调整个税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实惠,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又不成熟,那么,能不能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呢?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说,与其把关注点放在起征点调整上,不如放在税率表的调整上。目前,我国针对工资和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在2000元起征点之上部分,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按5%征收;500—2000元按10%征收。一旦超过2000元,累进税率增加很快。如每月工薪收入5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要面对20%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首先,针对月收入2000多元的低收入群体的最低一档税率是5%,能否考虑最低税率再往下调一调。其次,低税率的间距能不能拉大,使得缴纳5%和3%的这个群体增加,这样也可以缓和中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群体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可以将现在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适当简化,比如把5000元一4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统一实行15%的税率。这个范围包含了大多数的中等收入阶层,统一实行较低的税率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2.某专家观点: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从改革的方向着眼,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终归是局部性的,动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调”,并非是牵动全局的整体安排。
  进一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很可能动摇个人所得税的根基,使本来份额就偏低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无论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还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减低乃至暂免征收,甚至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的自行申报纳税办法,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减税的意图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并且,以此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的所得费用扣除并将其调整制度化,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以及整个税收负担水平的减轻,可能是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面对结构性减税、个税“起征点”调整、个税制度改革等诸方面问题所应选择的政策取向和现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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