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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热点分析:即使慎杀有理 程序也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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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云南19岁女子徐文素遭同村男子代贤峰劫杀,身中30余刀。2000年7月,曲靖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代贤峰死刑,同年9月,云南高院称其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改判死缓。而据《广州日报》报道,受害人家属10年来对于这份终审判决居然一无所知,直到10年后才知凶手还活着,于是日前提出要求再审此案。继李
  昌奎案之后,云南高院由此再陷舆论漩涡。
  据云南高院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该案当时二审改判死缓,一方面是因为存在自首情节,另一方面,该案另外两名同伙尚未被抓获。“如果杀错了,那就真没得补救了。这也是为了少杀、慎杀。”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个10年前的判决,即便站在今天,在民众观念普遍遵从“杀人偿命”、司法一度以“平民愤”作为死刑判处理由的背景下,由一个地方法院作出还是需要很大勇气的。
  然而,虽然法院“少杀慎杀”的觉悟本不应该受到非议,甚至如果所有地方法院都能如此谨慎判案,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也或将因此受益,但是,云南高院在代贤峰案上的二审改判,却依然在今天掀起诸多波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如此人命关天的案件,被害人家属竟然长达10年没有接到终审判决。而且,据律师披露,案件当年在一、二审期间,既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到庭,也没有告知受害人享有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权利,致使因失去爱女而悲痛万分的一个家庭,不仅失去了通过参与诉讼而获取民事赔偿的可能,甚至也不知道案件最终的改判结果。
  至此可见,虽然此案当初可能有“少杀慎杀”的初衷,但因程序违法,已严重剥夺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法律规定所有的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可为什么会出现受害人家属经过10年才知道判决的荒唐结果?即使是为了追求“少杀慎杀”的结果正义,也不能忽略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家属参与诉讼原本有明确规定,但在伸张正义的法庭上却被排除在外。如此,云南的相关法院非但不能为实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加分,反倒可能因受害人家属的缺席,以及程序上的不透明,而被认为是枉法裁判。
  也正是因为当初将受害人家属一概“屏蔽”在外,才导致今日纠葛的尴尬。如果说聂树斌案让我们意识到“少杀慎杀”的必要性,而代贤峰案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动摇着这种本质上尚很脆弱的法治信念。从李昌奎案起,云南发生多起死刑翻案的事件,多与司法在程序上的粗率有关。而这些程序上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实体正义。生命可贵,死刑必须慎重,中国限制死刑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坚持程序正义,确保公平正义的结果,则是保证慎杀理念深入人心的前提。代贤峰案或许对中国当下的刑事审判而言,将提供镜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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