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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表述:城管体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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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链接】
  201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李润华被确定兼任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因此,北京市城管体制面临调整。
  警察兼任城管局长,这在国内是“头一遭”。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城管将由公安代管,然而,此举仍然让公众产生“城管警察化”的联想和担心。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就城市管理而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城市管理中的纠纷频仍,冲突屡见,实非决策者所乐见。一些城市乐于推动“城管警察化”并不让人感到意外。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代表国家威权。但决策者必须看到,稳定的、和谐的、整洁的市容更应来自于人心的自愿趋向与服从。
  以法治的视角观察“城管警察化”,还将面临警察基本职能的拷问。如果我们承认城管执法冲突是社会转型的一大表征,我们理应进而承认:在这些冲突中,暴力抗法有之,暴力执法亦有之。更多的冲突,既有暴力抗法又有暴力执法。若从城管执法面临暴力威胁出发,就将城管体制趋向于“城管警察化”,那么,城管暴力执法较之小贩暴力抗法或将更为普遍,其危害也更为严重。
  法治建设之下的公安,是法律的执法者。在城管与市民之间,公安部门首先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单一的城管执法的保障者。即便北京还没有“城管警察化”,但是治安总队长一旦兼任城管局长,那么也必然面临这样的追问:在城管与市民发生暴力冲突时,市民还能否求得“110”的帮助?一旦治安案件与城管暴力执法同时摆上了负责人的案头,有关方面还需要做更多的考虑与制度安排。
  警察的职能是平等保护所有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如果城管真被小贩暴力抗法了,警察理应介入依法查办;同理,如果小贩或无辜民众被城管暴力执法了,警察也应一视同仁,积极查处。“城管警察化”却蕴藏着对被管理方的有罪推定,即在城管执法冲突中,总是小贩或市民有错。让警察先站在城管这一方,必须得权衡利弊,并充分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
  警察权存在的意义,不是单向度的维护公权,协助管理者实现管理。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服务,而不是暴力。对城市管理者而言,必须警惕“城管警察化”的决策逻辑和思维方式。从理论上讲,任何执法部门都有遇上暴力抗法的可能。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应“慎用警力”,尤其对城市市容管理,应该以服务为根本,绝不应过度依赖警力。
  [措施]
  城管警察化并非新事物,武汉、广州、深圳等地近年来都在研讨或尝试。而每有此类报道传出时,舆情的反应都是以负面居多。城管的职业口碑不佳,这是事实。在大众的普遍心理上,捆绑了公安的城管,非但不会带来更多的权威,反会产生“1+1
  第一,依法执法,在认真履行职责上有新作为。
  依法执法是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履行好职责的重要保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树立“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管理理念,树立“和谐城管”的建设理念,着力构建和谐良性的执法与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规范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注重城市管理机制创新,针对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性强、建设发展速度快、范围规模大、市民对城市管理需求高的特点,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进程,及时跟进修订和出台相关的条例规章,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
  城市管理;在动员各方力量支持上下工夫,密切与城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联系,形成上下左右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执法工作体系;在强化社会监督上下工夫,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以及群众的监督,聘请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行评代表督查执法,有效约束执法中权力滥用行为,密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关系,经常性邀请记者或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跟随执法、现场直击,原汁原味反映执法动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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