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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农民工、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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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形成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30多年来,这个特殊群体为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历史性巨大贡献,却难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十二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无论是推进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还是解决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都绕不过农民工这个坎。
  ★原因分析★
  农民工“市民化”具有全局性意义,比如,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形成消费主导的格局。目前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约1.5亿人,假定其中的20%变成市民,其消费水平达到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水平,以2008年消费水平计算,新增的城市消费规模能促进经济增长率提高近1个百分点。
  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有助于提升农业规模和生产效率,也有利于城市服务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工“市民化”将释放巨大“质量型”人口红利。
  此外,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社会稳定。当前,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面临城市生活、工作压力以及相关制度障碍,使得他们普遍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对策分析★
  在实践中,不妨以落实农民工就业落户政策为突破口,放开城乡二元的户籍限制。在“十二五”前三年实现中小城镇户籍制度全面放开,后两年实现大城市户籍制度基本放开。同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工无论在什么地区就业,都能享受到与该地区户籍居民大致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重点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和建立农民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在农民工土地问题上,要统筹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建议创新农民工土地制度安排,一方面尽快剥离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叫停诸如“土地换社保”等各种不合理做法。尤其是在农村土地得不到物权保障、不能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不能硬性要求农民工以放弃土地权利为代价来获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收益权。在符合城乡土地规划的前提下,统一建立完善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相关制度安排。
  最后,建议把政府土地收益的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工基本住房保障问题,建议明确规定50%的土地收益用于提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住房保障,并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需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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