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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申论热点:城管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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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随着“‘烈士’城管竟为黑社会”及“首个城管武装部成立”等爆炸性新闻的诞生,城管执法问题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公正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认为“已经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城管执法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
  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综合实力、整体品位的重要标志和直接体现。如果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那么这个城市即使规划设计最好、建设水平最高,人居环境的舒适指数乃至生活的幸福指数也会走低,这个城市也必定是一个缺乏竞争力的城市。
  城市管理问题的必要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为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所以在一段时期内,城管执法问题必然成为公务员考试的热点之一。
  【新闻热点材料】
  材料1:
  2012年8月1日,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准备,武汉市首个城管武装部于汉阳区城管局成立,首批40名城管工作人员加入民兵队伍。此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有市民担心该举可能引发城管暴力执法“升级”。
  据当地媒体报道,城管局武装部平时负责本单位民兵的组织建设、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和装备管理,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执勤,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抗洪抢险等危难险重任务。战时,将负责组织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目前,汉阳区城管局已有40名工作人员在局武装部组织下加入民兵队伍。他们将接受战备训练及国防思想教育。成立之后,汉阳区城管局武装部将组织更多执法人员投身民兵行列。
  报道还称,据汉阳区人武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民兵组织多设在街道、社区,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武装部在全市并不多见,城管系统内更属首例。与街道、社区民兵相比,城管执法人员相对比较年轻,能为民兵队伍注入更多活力。加入民兵组织、参与正规军事化训练,也有助于城管执法人员提升自身形象,改善执法水平。
  该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网民表示忧虑:“城管武装后执法更无法,老百姓拿他们更没办法。”不少网民表达了对武装部的设立引发暴力执法“升级”的担心。
  有网民评价:武汉城管此前也不乏“洗心革面”的大动作,诸如用清一色年轻美丽的大学女毕业生进行温柔执法,再有“眼神执法”、“卖萌执法”等一系列积极的尝试,相信本次成立城管武装部,与“最可爱的人”搭上关系也有改善部门形象的实际考量。但是,城管形象备受关注、屡遭非议是错综复杂的综合因素造成的,塑造城管形象也应该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管理体制、执法环境、队伍素质等多方面进行剖析,从而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寻求治本之策。除此之外,再多的形象提升举措都是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不值得恭喜。
  材料2:
  2008年,深圳试水由政府“购买服务”,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部分城管的职能交给了物业公司,效果不俗,城管业务外包的所谓“西乡经验”随后逐渐在深圳全市推广。然而2012年7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通报一起涉黑案件承包城管业务的某公司全体25人涉嫌收取保护费、寻衅滋事被一窝端城管业务外包的弊端突然被暴晒在阳光下。
  表面看来,政府“购买服务”确实是一个亮点。这样一来,政府省心,也节约了大部分人工诸方面的成本投入。而且乍一看去,效果还很不错。但光鲜外表的背下也藏有脓疮,掩盖着不少的丑恶现象,一直到5年后被恶性案件引爆,这期间的得失值得深思和警醒。
  准入资质、运行监管和质量考核等都是一团乱麻,服务区发包时,竟然采取围标抓阄的形式。招标没有统一标准,是各个街道办自己把握的,至今全市并没有一个统一准入标准。不少协管员到公司后,仅接受简单培训就匆匆上岗,有的甚至缺乏基本培训。加上他们缺少公务员纪律、法规方面的约束,导致部分协管员参与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一直是个全国难题,但面对难题需要改革的勇气和智慧。如许多地方的城管先后出现了温和执法、柔性执法、围观执法、眼神逼退执法、列队布阵执法……这些尝试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在力求推行一种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值得肯定。城管外包虽说也是一个改革,但其服务的宗旨不能改变,其文明执法不能随着外包变味了,更不能沦为黑社会的性质。城管业务不是黑社会打码头,现在弊端已被暴晒在阳光下,窃以为还是尽快取消此类改革还原城管的本质为好。
  【相关名词解释】
  1. 城管: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前身是市容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城市环境综合保障工作”。
  2.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3. 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
  其范围主要包括: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3.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的作用】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克服了机构臃肿,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如下:
  1.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积极探索,能够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经验
  3.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能够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探索新路子。
  【城管执法的问题】
  1. 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2. 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3.城管执法观念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在“官本位”思想的阻碍下,政府在管理中往往先以官员自身为中心,脱离了实际需要,导致政府的所为并不是群众真正需要的。这种执法方式很难使被管理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会更加频繁,非文明执法的现象也会更加突显。
  4. 执法方式单一,强制力不足。
  目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相对集中的多是对在街面上发生的简易的、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处罚多是几十元的罚款,而当行政当事人不愿交纳罚款时,由于城管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为区区一宗几十元的案子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不现实的。城管执法方式单一、无行政强制力的执法特点、与城管执法内容量大、规模小、简单、快速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违法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执法部门法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很难充分履行。
  5. 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
  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偏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在执法管理时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五是执法简单粗暴,没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从而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
  6. 社会现实问题
  城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就是清理无照占道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下岗职工明显增多,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又无特长,迫于生计,随意在街道摆摊设点,往往成为这部分人的首选。
  7.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和管理没有同步而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出现抗法现象,这也是给城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的重要因素。
  【改革建议】
  1.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
  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是搞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立法规律,在总结我国城市管理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城市管理先进立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科学、可操作的城市管理法,形成覆盖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相互衔接的法规框架,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解决城市管理职权和执法规范问题,对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达到机构合法、职责清楚、有权有责、社会周知的效果。在完善现有行政处罚法立法的基础之上,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制度、执法措施、强制手段、执法程序等明确提出规范和要求。二是加大清理力度。清理修订现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及矛盾,加强立法解释,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2.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提供便利的服务。那么,政府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来解决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这才是城管执法所应追求或实现的工作目标。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因此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
  3.改进城管执法方式。
  当前城市管理部门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行政指导为辅的执法手段实现管理目标。这种单一执法方式的不足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中日渐突显。因此城市管理工作中需继续探索多元化的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努力实现等待城管执法机关的文明执法,积极构建城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调动公众参与城管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努力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从而保证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使得执法过程更加透明,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从而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效果的满意度,增强城管执法公信力。
  执法方式应堵与疏相结合。城市管理针对一个时期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或综合治理,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不仅必需,而且是一项带有经常性或不可懈怠的执法任务。比如取缔非法、扰民的早夜市、影响交通的占路经营和游商浮贩、违法乱贴乱画小广告等,必须严查布控,加强“堵”的力度,不然行为人将通过最便捷、成本最低的获利方式,在自利行为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滑向有损社会公德的一边。在城管监察实际执法中,就有被取缔的违法者作出可怜状,以博得过路群众的同情,造成一些市民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产生“不文明”的错觉;也有部分市民对取缔非法早夜市持抵触情绪,增大了执法管理的难度。对于应该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执法,执法人员应该理直气壮、秉公执法,否则就是失职。
  然而,城管执法中许多牵扯到违法违规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烧烤、违法搭建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随着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的不断产生和发展,下岗职工和剩余劳动人口增多趋势必然给城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城管执法亦应关注和重视那些自由流动群体的利益,把制约权力和维护人的合法利益融为一体,实行堵疏结合。你纠正退路进室,总得有室进;你纠正车辆乱停乱放,总要规划场地,有停车的地方;你取缔游商浮贩,总得给以此谋生的人提供一个买卖的摊位,如此等等,不能只“堵”不“疏”。
  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5. 提高群众公共文明意识
  群众的理解度、参与度与支持度是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城市管理工作,应重点解决好市民农村生活习惯与城市管理的高要求相对立的这对矛盾,必须在提高广大群众的城市意识上做文章、下功夫。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二要依靠制度约束。三要群策群力,共同管理
  城管监察队伍充当着文明使者的角色。惟有城管执法人员确立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完全信仰,具备了内在的、自觉的法治理念,并通过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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