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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重点知识要点专攻之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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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指的是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3.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我国刑法规定持用犯罪主要是为了有效的惩治相关犯罪而起来兜底的作用。
以上三种重点要掌握的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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